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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四种形态” 体现严管厚爱
发布日期:2019-04-01来源:中铁沧盐

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一条重要要求,也是我们党管理干部的重要方针。

经过近几年的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已成为纪检监察工作标本兼治的重要制度举措,其政策要义就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创新举措和制度性成果,为把监督做深做细提供了有力抓手。特别是监察体制改革后,我们要探索推进“四种形态”在监察工作中的具体运用,使“四种形态”贯穿执纪执法全过程。

如何进一步增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如何做好对受处分党员干部的教育帮助?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意味着纪检监察机关责任更重,执纪力度更大,需要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把握政策能力,功夫用在日常,提升发现苗头性问题的能力,让干部感受到“严管就是厚爱”,实现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效果。

做好谈心谈话工作,对给予处分的每一个党员干部,都要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批评错误,肯定优点,鼓励引导改过自新。开展回访工作,一方面了解受处分党员干部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改正情况,另一方面,掌握受处分党员干部所在党组织对其帮教情况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合力做好工作,帮助受处分党员干部感受到组织关怀、振作精神再出发。要提供平台,激励表现优秀的干部奋发有为,凝聚起干事创业的强大力量。

为了充分发挥“第一形态”的监督作用,我们严格执行被谈话函询对象就谈话函询问题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的规定要求,让谈话函询扩大警示教育面,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同时,善于通过谈话函询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运用第一种形态的质量效果,防止“一谈了之”“一询了之”。去年,青海全省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处置问题线索4991件,第一形态占76.3%,省纪委监委谈话函询的63名省管领导干部,就谈话函询问题在年度民主生活会上作出了说明,起到了较好警示作用。

对于构成违纪违法的行为,要综合运用第二、第三种形态,用好党纪政务处分和职务调整,严守纪律防线,防止发生重大问题。去年,全省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中,第二形态占17.3%,第三形态占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取得良好效果。

通过认真开展受处分党员干部谈心谈话和回访工作,教育帮助他们改过自新、重拾信心,对表现好、业绩突出、影响期满的,该肯定的肯定,该使用的继续使用,树立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

同时,对严重违纪和职务犯罪的,该用第四种形态的,必须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实现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绝不含糊,绝不手软。我们充分发挥监察体制改革的制度优势,加大反腐力度,今年上半年,全省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65人,其中厅级干部2人,县级干部7人,乡科级干部及其他公职人员56人,对公权力的监督明显加强。